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
	第一章  目的和范围
	第一条 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安全,加强对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,对操作者本人、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	第二条 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
	第三条  本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有
	一、电工作业(含运行和检修)
	二、压力容器操作作业
	三、起重机械作业
	四、金属焊接(含气割、切割作业)
	第二章  特种作业人员
	第五条  基本条件
	一、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(GB5306—85)》和原劳动部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》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。
	二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	年满18 周岁以上、初中以上文化制度,工作认真负责、遵章守纪、身体健康、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。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。
	第六条  培训考核与发证
	一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,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,由政府监督监察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。
	二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,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,合格后发给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》方能独立操作。
	三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,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,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。
	第七条  复审
	一、取得《特种作业操作证》者,要按规定定期复审。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,其操作证自行无效。
	二、复审内容
	1、复审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
	2、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
	3、进行健康检查
	三、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。
	第三章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
	第八条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严禁无证操作。
	第九条 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,做好申报、培训、考核、复审和组织工作的日常的检查工作。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。
	第十条 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,做到定员、定人、定岗、持证,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。
	第十一条  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,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。
	第十二条  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,要追究领导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	第十三条 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,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,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。